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的通知
来源: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:2016.07.21 浏览次数:
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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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:
为深入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“十大行动”工作部署,现就加快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目标任务
坚持条块结合、属地为主的原则,落实“应淘(汰)尽淘(汰)、能改尽改”的要求,建立政府政策引导、企业运作的推进机制,研究利用财政奖补、峰谷分时电价等优惠政策,主要采取集中供热(含余热利用)与清洁能源替代相结合的方式,确保2015年年底前,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10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;2016年10月底前淘汰(改造)城市建成区35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。
二、主要措施
(一)多渠道替代燃煤锅炉。一是优先利用集中供热(含余热利用)替代燃煤锅炉。按照《济南市工业余热利用行动实施方案》(济政办字〔2014〕35号),加快推进余热利用改造工程,有效增加集中供热能力,新增热源优先用于现有燃煤锅炉的替代。二是大力鼓励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。鼓励使用低谷电蓄能锅炉、空气源热泵等“煤改电”方式替代燃煤锅炉,对实施电蓄能锅炉改造的项目,全部执行单一峰谷分时电价。在具备气源和管网条件下,可采用“煤改气”方式替代燃煤锅炉。在具备相应的储存、运输条件,并满足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,可改用成型生物质锅炉。
(二)推进超低排放改造。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燃煤锅炉,可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置换改造现有锅炉,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,改造项目完成后,污染物排放及监测要按照省环保厅等五部门《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(锅炉)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》(鲁环发〔2015〕98号)确定的超低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。
(三)实施财政奖补政策。对按时限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的,通过验收后,每置换改造1蒸吨给予10万元补贴;对提前完成淘汰(改造)的,通过验收后,每置换改造1蒸吨给予5万元奖励。其中,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投资置换改造的,通过验收后,根据第三方机构与用户签订的协议,补贴及奖励款项可直接拨付给第三方机构。
(四)建立健全淘汰(改造)倒逼机制。强化对列入淘汰(改造)工作计划的燃煤锅炉的环境监管,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格实行按日计罚、停限产等处罚措施,并予以公开曝光,督促业主单位加快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进度。对逾期未完成淘汰(改造)工作任务的,将实施强制淘汰。
三、组织实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各有关部门(单位)要充分认识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加强领导,强化措施,实施“清单管理”,切实做到工作任务、完成时限、措施要求、责任人员“四到位”,确保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顺利推进。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研究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重大事项,统筹协调工作开展,及时调度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。
(二)明确责任分工。各级各有关部门(单位)要进一步明确任务,分清责任,齐抓共管,协同推进。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牵头组织工作;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燃煤锅炉的淘汰(改造),统筹做好集中供热(含余热利用)替代燃煤锅炉工作;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牵头制订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补贴实施细则,并继续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;济南供电公司负责“煤改电”线路及配电设施建设,落实电蓄能锅炉单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,并会同市物价局继续争取其他“煤改电”优惠政策。各区政府、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。
(三)强化督查考核。市政府与各区政府、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《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责任书》,并将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工作纳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“十大行动”,一并督查考核。
附件:济南市城市建成区35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(改造)任务清单
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2015年11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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